日前,“天眼问政”栏目持续收到有关路边道路停车收费的咨询和投诉。正值7月1日《贵阳市停车场条例》正式施行,记者根据《条例》梳理出七个市民较为关心的问题以作解答。
据悉,《条例》涉及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纳入贵阳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定价、缩短计费单位时长、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进行了规范。
贵阳市临时占道停车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针对此前市民热切盼望,《条例》明确如下:
1.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15分钟及在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超过30分钟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长的,按照实际停放时长计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法律、法规对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3.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4.严禁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5.严禁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停车泊位使用。
6.严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7.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车时段。影响交通运行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王颖
编辑 骆航念
二审 张婷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