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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虫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包虫病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源头管控、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因人施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树立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养成健康饮食惯和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包虫病防治公益性宣传,确定每年四月为包虫病防治宣传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犬只管理机制,加强流浪犬管理工作,阻断包虫病传播途径。对在包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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