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


【资料图】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2022年以来,四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89件,惩处罪犯1384人。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结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民事案件13983件。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在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川观新闻“小铭切瓜”栏目联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短视频晒娃是否侵权、父母离异后孩子的抚养费纠纷以及未成年人校园霸凌等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邀请法官一起剖析,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功能。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那小铭就要来和各位聊聊关于小朋友的话题。

近年来,短视频风靡全网,除了晒吃、晒耍,也有不少网友喜欢晒娃!看看办公室一众宝爸宝妈的朋友圈,大多逃不过“养娃不容易,晒娃来解气”的“定律”!

那随意在网上晒别人家的娃是否可能违法?是否可能侵犯小朋友的肖像权?为此,6月1日,四川在线记者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官,就一起短视频晒娃引发的纠纷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觉得好玩就将未成年人的视频上传网络,家长认为侵权向法院起诉

四川某地5岁的小女孩儿郑某因家人不许其看电视而发脾气。李某看到这则幼儿的视频觉得好玩儿,就在自己的短视频账号上进行了发布,并配文:“这么小就这么叛逆,脾气太暴躁了,原因就是因为不让坐近看电视,熊孩子”。

视频评论量、点赞量3万多,引发网友对郑某行为和郑某家庭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这个5岁小女孩郑某的面部特征清晰可辨。郑某监护人以李某侵犯郑某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成年人肖像权使用需经过监护人同意。李某未经郑某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在抖音平台向他人公开郑某的肖像,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郑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等维权成本5000元。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 使用需经过监护人同意

在本案当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李某是否侵害小朋友郑某名誉权;二是李某是否侵害小朋友郑某肖像权。如存在前述侵权,李某应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关于是否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名誉侵权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本案涉案视频及配文内容作为整体。结合视频看,配文内容基本来源于视频,表述上虽有批评之意,但遣词用句整体较为中性,不存在侮辱诽谤的情形。另外,文案本身尚不构成对郑某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贬损。所以,法院认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其次,按照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本案中,李某发布的视频含有郑某清晰的面部特征,能清晰地指向郑某本人,构成法律保护的肖像。其次,未成年人肖像权使用需经过监护人同意。李某未经郑某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在短视频平台向他人公开郑某的肖像,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按照民法典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短视频平台使用其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郑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律师费。

数字时代,“随手拍”“即时传”成为网络用户分享生活、交流感情的一种常见方式。幼儿题材容易吸引大众眼球,涉及未成年人养育、教导话题也容易引发广泛传播。但是,网络用户发布和转载含有未成年人肖像视频时需更加审慎,将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避免肖像公开及话题讨论产生的“数字痕迹”对未成年人造成潜在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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