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瑞来(河南大学讲座教授)

“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这首收入中小学课本的有名的悯农诗,在十多年前,曾有过一场著作权的聚讼。


(相关资料图)

原来,对这首名归于唐代李绅的诗,有人突然发现在清人编的《全唐诗》中,居然又出现在聂夷中的名下。并且在聂夷中名下收录之后,还注有“此篇一作李绅诗”。这一发现,就使这首在清代已是“妾身不明”的诗,又重起争端。争论的结果,似乎是聂夷中占了上风。

主张聂夷中作的学者,举出如下理由:

其一,宋刻本《全芳备祖》将这首诗没有收入李绅名下,而是收入在聂夷中的名下。

其二,引据宋人撰《唐诗纪事》中聂夷中“奋身草泽,备尝辛楚,尤为清苦”之说,列举聂夷中出身贫寒,及第后仅做过县尉小吏,由此得出聂夷中能体察民间疾苦。

其三,《全唐诗》所收聂夷中诗,有四分之一是描写农民生活和农村景象的。

综上所述理由,得出这首诗的著作权非聂夷中莫属的结论。

然而,笔者以为上述理由并不充足。第一个理由只能说明这首诗早在宋代已出现作者归属的问题了。而第二、第三个理由最多也只能算是旁证。所以说,以上述三个理由并不足以否定李绅的对此诗的著作权。

由于存有较大的疑问,笔者对典籍作了重新检视。

的确,这首诗除了在《全唐诗》两出之外,清代的《御批历代通鉴辑览》卷103及《御览经史讲义》卷29均有明宣宗“咏聂夷中锄禾日当午句曰”的记载,似可为主聂作者之补证。但宋代也好,明代也好,对于唐代诗作来说,其记载均属后出,重要的是应当检视一下唐人如何记载。在唐人范摅《云溪友议》卷上,笔者找到了有关此诗的记载:

李相公绅督大梁日,镇海军进健卒四人。……初,李公赴荐,尝以古风求知吕光化,温谓齐员外煦及弟恭曰,吾观李二十秀才之文,斯人必为卿相。果如其言。诗曰: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这里所说的古风和收录的两首诗,正是《全唐诗》所收录的古风二首。并且《云溪友议》明确记载这两首诗是李绅登进士第之前的作品。此外,去唐未远的五代后蜀何光远,也在《鉴诫录》卷8记载:

李相恭绅有伤农之叶,郑征君云叟继之,名恭不敢优劣。李公诗曰: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岂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郑君诗曰:一粒红黍饭,几痛牛领血,珊瑚树下人,衔杯吐不歇。

这里的引诗,除了个别文字与通行本有异之外,并无作者异议,明确指为李绅。

宋代的文献中,北宋初期编撰的《太平广记》与中期编撰的《唐语林》,分别在卷170与卷4援引了《云溪友议》。而南宋姚铉编的《唐文粹》与洪迈编的《万首唐人绝句》,则分别在卷16和卷14收录了此诗,亦明确指为李绅的作品。

此后,宋人编撰的诗话与类书均转引上述文献。如《锦绣万花谷》前集卷25。《古今事文类聚》后集卷22。《诗话总龟》卷5,甚至还包括李绅否定论者引为旁证的《唐诗纪事》卷39也引用《云溪友议》,记李绅作此诗。至于明代和清代的诗选和类书,在述及或收录此诗时,亦均记在李绅名下。如明陆时雍的《古诗镜》卷47及彭大翼的《山堂肆考》卷144。清代的《钦定全唐诗录》卷69及《佩文斋广群芳谱》卷9《佩文斋咏物诗选》卷225。《渊鉴类函》卷198。

以上的考察可见,从唐迄清,几乎是众口一词,将此诗指为李绅所作。从这一事实来看,就不能不考虑居极少数的聂夷中作的个别记载是否有误了。考证重证据,尤其是重视早出的,较为接近原始的证据。因此,上述考证可以说已经巩固了李绅对此诗的著作权。

即使从个人经历上说,也不能肯定聂夷中,而否定李绅。试问,与白居易、元稹过从甚密,同为中唐新乐府运动倡导者,白居易可以写出《卖炭翁》和《新丰折臂翁》等同情下层百姓的诗篇来,李绅就写不出《锄禾日当午》吗?接受儒学民本思想熏陶的古代士人,无论个人境遇如何,耳闻目睹人间苦难,拥有恻隐之心与怜悯之意,当是一种极为常见的情怀。因此,以个人境遇来揣测诗文作者,作为旁证,在逻辑上也不够有力,且容易流于主观臆断。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1日 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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