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东莞砸运钞车事件,嫌疑人最后怎么判了?是什么意思,其实他的意思是非常简单的,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东莞砸运钞车事件,嫌疑人最后怎么判了?相关的一些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平台日前发布通报称,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追砸运钞车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如既往,看见这种案子,我们先来看看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伤害,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打仗斗殴,很多打仗斗殴的给人打骨折了,或者是给人打住院了,一般赔偿了事,如果不赔偿或者对方家属不依不饶,基本就是判三缓四,这样也是不进监狱的。

案件回顾

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死者)打砸运钞车。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必须以故意杀人罪惩罚押运员!此案死者追砸运钞车动机不是抢劫运钞车中的“钞”,也不是“夺”押运员的命,押运员也明知,但还是用保护“钞”的枪支,打死了非抢“钞”的人,也就是说,此时此刻的押运员,开抢行为的实质,并不是执行而是利用押运员的职责和使用武器的特别权力,开枪杀人!当然应以故意杀人受到法律严惩!

假设:

追砸是一个策略,然后出现了抢劫事件。

押运员未开枪的话,结果如何?

完全搞不懂。如果是小动作挑衅的话另说。都追砸了,不开枪怎么办?上去打太极推手吗?

这事发生在2年前,印象深刻,2016年10月27日东莞长安镇一名男子持砖砸押款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的案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继东莞市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依法刑事拘留,家属获赔180万之后,东莞警方披露,经警方深入侦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警方排除双方行进路线有交集、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在,警方认定此案为防卫过当致人伤害死亡。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2018年2月1日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员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人觉得这个判决是个折中的判决,运钞员属职务行为,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但明知对方无危险武器的情况下开枪至男子死亡,本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且社会观感很差,因而对于运钞员的判决有罪,但缓刑,应该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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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押运员正确执法是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要求。

2018年2月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莞追砸运钞车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运钞车押运员梁金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从而将2016年10月发生的命案,再次引入人们视线。

新闻追踪:

2016年10月28曰下午5:00时左右,远在江西上饶黄武林的父亲,接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电话,说黄武林因与别人发生纠纷已被人打死,黄家人坚持要儿子接电话,打给儿子后,对方告诉他已无法接他的电话了,黄家人这才相信儿子真的死了。

还原案发经过:

事件发生时,笔者看了相关报道,并一直关注着此事的进展,年前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虽然此案判决已经生效,一切都已尘埃落定,但是笔者还是有几点看法,觉得需要一吐为快。

事件回顾

事件发生在东莞市长安镇。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押钞车行驶至乌沙环南路附近时,不知何故,江西人黄武林持砖块等物进行追砸,掰掉了押钞车后视镜,砸裂了车身窗口玻璃。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向仍在砸车的黄武林开了一枪。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但黄武林因伤势较重当场死亡。

不解之处

1、据广东某新闻自媒体报道,市民戴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黄武林手里提着行李包,独自沿着押款车行驶路线的反方行走,右边肩膀被押钞车碰了一下,但是押款车没有停下来,黄武林很愤怒,追着押钞车进行打砸。

据了解,黄武林是到长安镇找工作的,怎么可能无缘无故就去打砸押钞车,因此戴先生的说法很好地解释了黄武林打砸押钞车的动机。不过,令人费解的是,等到有关部门向事发地附近的店主及其他曾接受媒体采访的市民了解时,他们均改口表示没有亲眼看到,只是听到别人议论和猜测的。

2、押钞员不可能不知道黄武林此举的动机,一般人遇到车被砸,也要问一句为什么。为什么案情里对此没有解释,让人难以理解!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防卫行为要针对不法侵害者施行,三是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该事件中,押运员实施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两项条件,但事实上,押运员明显可以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避免,一可以让司机加速行驶,摆脱侵害,人跑的再怎么快也追不上汽车吧。第二,即便是要开枪阻止死者追砸,也可以鸣枪示警,或者向其非致命部位射击。显然,押运员并没有采取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方式来阻止男子对运钞车的追砸。其可以预见到开枪行为可以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押运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在法律的角度,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虽然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具备了一定的防卫条件,但其结果明显偏离了正当的防卫的意识和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应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判决恰当,没有问题。

判例必须具有效阻止阻吓效用,以儆效尤。即,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人为阻止和干扰押钞车押运执行,决不被允许。

一定有人说“要是在美国...”,嗯,正中我意,不用去考证,要是在美国,我可以保证他没有举起砖头或更没有砸向窗玻璃的机会,更甚至他没有做出威胁和攻击姿势姿态的机会,已经会被击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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